再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再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進行行政訴訟時,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理,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被訴的行政行為合法,但適用的法律已經廢止,出現這些情況,人民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
二、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三、行政訴訟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四、在行政訴訟中,起訴是否能夠被駁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五、民事訴訟管轄權裁定異議能否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管轄權裁定異議是可以駁回起訴的,只要異議成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六、法院申訴費被駁回案件不給受理退會來的錢還是原來的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法院駁回申請起訴的,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是不會退的,而案件受理費是會退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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