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止不受時間限制嗎?
一、行政復議中止受時間限制,有時限制嗎
你好,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期間涉案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方可停止執行一是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被申請人發現所作具體行政行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或者其執法人員明顯超越權限或濫用職權的,可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如果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或不當情形,不停止執行將給申請人或國家造成無法挽回損失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停止執行;三是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時要舉證證明不停止執行將給其造成無法挽回損失以及停止執行不會帶來危害等問題,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要求合理、舉證充分的,可以決定停止執行;四是法律規定的停止執行情形,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復議期間停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以上就是我對于行政復議中止不受時間限制問題的我的理解了
二、行政復議終止的期限是多長時間,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終止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為六十日。如果因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或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等法定的事項而中止,且滿六十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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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三、行政復議不受時間限制嗎行政復議中止有時間限制嗎
在一般情況下,從你知道行政機關對你不公正的行為那天起,60天之內你都可以申請。如遇特殊情況(不可抗力等)還可延長。 不少人由于對行政復議期限不太了解而吃虧,以下將從三個方面對行政復議受理期限問題作介紹 1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一般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規將復議期限規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執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規定復議期限超過60日,則按該法律規定超60日的申請期限執行。以上是行政復議時間限制嗎的回答
四、行政許可法中行政復議時間是多久?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要想在超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后提出行政復議,可以從這兩方面入手1、能證明你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到現在沒有超出復議申請期限。主要從行政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已送達的情況下。2、可以看看有沒有中止時效的事由,有的話,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具體問題需要聯系實際情況,希望我對于行政許可法中行政復議時間的回答你可以滿意。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1]《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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