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執行力 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什么?
一、行政行為的執行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國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預期違約。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4、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是外部行政行為還是內部行政行為?
專業分析
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單位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單位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單位審批其他行政單位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什么?
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具體理由如下1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2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3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這就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的規定。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其特點表現為一是行政性,發生于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三是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征。
五、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包括哪些?
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具體理由如下1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2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3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這就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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