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不滿格的認定規則
一、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適格是如何確立的
專業分析(一)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屬于復議機關已經作為,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確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理由是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并經實體審查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決定,復議機關已經履行復議職責,但這一復議決定實質上沒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是原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即可,對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行為再做評價已沒有實際意義。(二)對于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而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屬于復議機關不作為類,應當依據《若干解釋》第22條規定確定被告。理由是不論行政復議機關針對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還是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都是在程序上對申請人行政復議權利的限制,均沒有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實體審查,對于申請人來說是一種不作為行為。確定復議機關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適格被告問題,應根據原告提起訴訟的具體訴訟請求來確認,即根據原告訴什么來確定誰作為被告。但原告超過起訴期限提出復議,復議機關受理后又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形除外。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超過起訴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通常情況超過起訴期限的也會超過復議期限,復議機關受理后又駁回的,原告因超過起訴期限不能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只能以復議機關為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25條
[1]《若干解釋》 第22條
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包括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都是行政主體,如果是行政主體與另一非行政主體共同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則不能視為共同被申請人,非行政主體可視為行政復議第三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申請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不能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管理權。
4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因為受委托的組織本身沒有法定授權,只是基于行政機關的委托代為行使行政權,由于受委托組織的行為引起的爭議,自然應當由委托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5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在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簽名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因為批準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直接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才是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派出機關人民是被申請人。例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地區行政公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請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區政府為被申請人。
7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授權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否則,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8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如果原行政職權已經被取消或者轉變,不再屬于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那么撤銷該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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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形式是怎樣的,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法律意見根據規定行政復議辦理形式,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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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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