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合同代寫費用標準"
一、建筑承包合同的寫作費用建筑承包程序的寫作成本
1、請律師代寫合同這個費用可以與律師進行協商的,但是這個費用不得超過律師行業的指導性收費標準。一般來說,如果是請律師擬定簡單的合同,大概這個行業收費是在600到300元左右,如果是更加復雜一點的合同,那么收費可能要去到5000元左右。
2、律師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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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承包合同找律師起訴收費標準是什么
律師一般收費標準是幾千元左右,律師收費標準并沒有在法律上進行統一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幾千元左右。以下標準可作參考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
000元-
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
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
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
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
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
6%;
6、
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
5%;
7、
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4%;
8、
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
3%。
三、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收費標準
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1、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
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
25%;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
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
5、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
05%;
四、南開區建設工程合同請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
1、民事案件收費
1、無財產爭議案件
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書案件
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3、律師見證
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4、代辦公證
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5、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
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2、刑事案件收費
1、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
6000-18000元人民幣;
2、審查起訴階段
6000-30000元人民幣;
3、審判階段
8000-50000元人民幣;
4、代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6000-60000之間協商收費。
5、涉及國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代理費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費
1、爭議標在10萬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務費;
2、爭議標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務費;
3、爭議標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5%服務費;
4、爭議標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3%服務費;
5、爭議標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1%服務費;
6、爭議標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
5%服務費。
五、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費用
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1、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
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
25%;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
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
5、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
05%;
六、承攬合同保證金標準是多少?
承攬合同保證金標準不是法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承攬合同的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六條【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七百七十八條【定作人協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九條【定作人監督檢驗】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一條【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時的違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保管義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連帶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九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條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條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條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五條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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