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的解釋
一、土地糾紛的司法解釋,土地糾紛的解釋是怎樣的
你好關于合作開發土地糾紛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的相關如下“聯建”和“參建”的效力劃分來源于最高院在1995年12月2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該解答第18條規定“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責令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根據該解答的規定,后來有關專業人士在司法實踐中逐漸將合作各方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劃入“聯建”之列,將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劃入“參建”之列。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18條
二、公司設立糾紛一般有哪些,法律依據是什么
第一、設立中公司相關糾紛設立中的公司,如同胎兒一樣,是一種獨特的法律形態,在法律上具有獨特的地位。在此階段必然要進行一系列的經濟活動,如需要為公司籌建租房、購進辦公用品、雇傭工人等等,而此時擬設立的公司尚未成立,如果發起人以擬設立的公司名義進行了上述活動必然構成沒有被代理人的無權代理,導致行為無效,從而引發糾紛等等。與設立中公司相關的或者在公司成型之前的階段發生的相關糾紛都可歸為設立中公司糾紛。
第二、出資糾紛這是公司設立階段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一個公司能否有效設立,以及公司設立之后能否良好運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在設立階段有沒有充足、有效的營養來源。如果出資人出資存在問題,必然導致擬設立公司先天不足,甚至夭折。
第三、公司設立不能糾紛并不是每一個公司設立方案都能最終得到實現,公司設立常常因為各種客觀不能的原因歸于失敗,例如擬從事的業務環境發生重大改變,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公司但未能募集股份等等。但此時,公司發起人可能已經進行了一系列的經濟活動,這些行為的后果處理以及由此帶來的糾紛都屬于公司設立不能糾紛。
第四、公司成立無效糾紛公司成立無效是指已獲準登記的公司由于其設立時不可補正的瑕疵,在事實上不具備法人資格而被有權機關依法認定其自始不成立。我國公司法對公司成立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如果公司設立時沒有達到上述條件,即使公司通過弄虛作假,蒙混過關,取得了經營執照,公司成立也是有法律上的瑕疵的。比如某一鄉黨委書記利用受賄得來的贓款與其另外一個親戚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公司,而且工商機關迫于壓力頒發了營業執照,該公司也實際從事了營業活動。但是該公司本身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東不能少于兩人,而且黨政機關干部不能與他人合辦公司(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8月29日《關于行政單位或企業開辦的企業倒閉后債務由誰承擔的批復》)。但是此時公司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且實際進行了經營活動,由此往往會引發糾紛,這種糾紛就是典型的公司成立無效糾紛。
三、企業法人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經濟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一是和解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合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是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是仲裁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
以上是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第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第七條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第十條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第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三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十六條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第十八條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發包人將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第二十七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第三十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鑒定期限等,并組織當事人對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三十五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六條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第三十七條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九條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十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第四十二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第四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十五條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七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八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九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一條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二條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四條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五條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六條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七條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八條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九條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百七十七條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條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一條
[2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二條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三條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四條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五條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六條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七條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八條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九條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條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一條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二條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百七十條
[3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四條
[39]《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五條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八百零七條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六條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七條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八條
[4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九條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條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一條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二條
[48]《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三條
[49]《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5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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