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察看屬于什么處分
一、留職察看屬于什么處分
法律分析
留職察看屬于行政處分。企業或者事業單位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限為一到二年。一兩年的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法律依據
#第三章第十四條《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四條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四條
二、留職察看和開除的區別是哪些
1·“留職察看”是在一定考察期內,保留現有職務不變,考察期滿,符合條件的就撤銷處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辭退。這是一種處分行為,期間工資照發,只是獎金和某些津貼不發。不用移交出去,因為不是停職。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3·企業中一般只要錯誤不十分嚴重,并愿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后效。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會被開除。
三、職工受傷了,怎么判斷屬不屬于工傷
是否工傷,按照是否工作原因確定,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四、公職人員記過處分有哪些影響的
1、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政務處分的,首先在此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政務記過處分滿十二個月,有悔改表現,且并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解除處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
五、公職人員記過記處分有什么影響
1.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政務處分的,首先在此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政務記過處分滿十二個月,有悔改表現,且并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解除處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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