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房發票丟失怎么辦?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購房合同和房發票掉了怎么辦,有哪些相關規定
購房合同丟了如果是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丟失合同的,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發票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丟失,可以向發票開具方出具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證明。假如購房發票是開發商開具,可以到開發商處,把電子票記錄調出來重新打印,或者把發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票存根聯復印一份,并寫上“此件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與原件相符”的字樣。《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第二條加強房屋交易管理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加強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產市場監管的基礎和核心。第四百一十條任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解除權各級房產管理部門要強化房屋轉讓、抵押、租賃、面積管理、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的驗收房屋交易檔案、房屋中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第二百三十七條定義等工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特別是要做好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房第一百六十五條數物并存的合同解除屋交易資金監管、樓盤表的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存量房與政策第三百一十七條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義務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第三百八十一條定義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監督執行等交易監管具體工作,實現關聯業務有序銜接。
【溫馨提示】
通過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了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如果您還需要其他方面疑問的話,可以點擊咨詢,本站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引用法規
[1]《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2]《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第四百一十條
[3]《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第二百七十八條
[4]《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第二百三十七條
[5]《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第一百六十五條
[6]《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第三百一十七條
[7]《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第三百八十一條
二、購房合同和房發票掉了應當如何處理規定是什么?
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丟失合同的,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
購房發票丟失,可以向發票開具方出具證明,假如購房發票是開發商開具,可以到開發商處,把電子票記錄調出來重新打印。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
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引用法規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三、購房合同和房發票掉了應當怎樣處理
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丟失合同的,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
購房發票丟失,可以向發票開具方出具證明,假如購房發票是開發商開具,可以到開發商處,把電子票記錄調出來重新打印。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
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引用法規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四、公證處可以給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公證處給公證房屋買賣合同。工作人員通過對公證進行審查、排除不合法的行為,以確保公證的合法及房屋買賣的合法性,確定該行為系行為人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引用法規
[1]《公證法》 第十一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