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者違法超時加班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為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xiàn),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二、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系,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三、勞動者有違規(guī)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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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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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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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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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jīng)濟補償金的。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1、是否已經(jīng)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約定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除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jù)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jù)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的表現(xiàn)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么時間。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你好,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是因為這幾種情況的出現(xiàn)并非出于勞動者個人的過錯。 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給勞動者一段時間,以便于他們尋找新的工作,不致因為勞動合同的突然解除給其生活帶來困難。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六、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首先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細分為二類,分別是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的以及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類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么,具體是怎樣的呢。用人單位首先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細分為二類,分別是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的以及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類型。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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