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警察行政復議有用,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復議?
一、電子警察行政復議有用,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復議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以及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是在交警隊申請嗎
1、可以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交警大隊所屬的公安局或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交通違章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的其中一種,車輛所有人如果不認同交警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在法院進行的判決不認同的,可以在得知判決的六十天內到更高一級的交通道路管理局申請復議要求,接受復議請求后相關單位要在六十天內進行再次審判決定。一般來說無論是否是現場懲罰都可以進行復議,一般來說交通違章事故的復議較多。
1、當事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有異議的,需攜帶車輛駕駛相關證件及其復印件至違法信息采集地的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若違法行為采集機關為轄區大隊派出所,則向各分局或各大隊申請;若采集機關為福州交巡警支隊巡邏勤務大隊,則向支隊申請。
2、申請行政復核、復議要提供車輛行駛證、駕駛相關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發生交通事故后,報警后還可以報警嗎
可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盡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交警部門也可能不受理。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二條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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