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書,向哪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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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服,向哪個法院起訴
1、如果是用人單位向法院起訴,分為兩種情況,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事項,該裁決是終局裁決,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以外的事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2、如果是勞動者想向法院起訴,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3、相關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結果,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實都是有可能出現不服的情況。但是,面對不同的當事人,卻有不同的處理。要是向法院起訴的話,勞動者通常是需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但要是單位想要起訴,屬于一裁終局的情況,則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5]《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6]《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二、勞動仲裁裁決能否起訴?
勞動者或單位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需要在收到裁決書后的15天內提供,超期法院不再受理,處理勞動爭議的案子,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
三、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后多久開庭?相關法律規定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以后,開庭的時間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不過《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中明確規定,如果法院確定了開庭時間,必須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相關的訴訟參與人,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有爭議,向法院起訴的時間是15天。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39條
四、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起訴的管轄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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