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的房產律師費用標準以及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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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土地的房產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2];2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3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4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5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6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溫馨提示】遇到相似問題不要慌,點擊咨詢快速找到專業、合適的律師,1對1深度溝通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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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房期間維修費由誰出,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一般租房期間維修費應當由房東支付,因為租賃期間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當然如果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于維修責任誰承擔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物品損壞是租客人為原因導致的,則維修費由租客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三、出租房裝修費具體誰出,法律有哪些規定出租房中的裝修費用由誰出?
法律分析
出租房裝修費的承擔是如果是出租人要求裝修的,出租房的裝修費由出租人出;如果是承租人要求裝修的,裝修費用由承租人出。但如果是維修房屋的,則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條
四、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哪些法律規定?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但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法律規定的維修義務。關于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什么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五、出租合同會規定維修租賃物費用誰承擔嗎
律師解答
出租合同會規定維修租賃物費用一般情形下由出租人承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六、房屋租賃中的物業費誰來承擔,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出租房的物業費由誰承擔,應當在租賃合同中協商約定。如果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方與出租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并且物業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那么應由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若租賃合同對物業費由誰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由房東承擔的,物業費應當由房東承擔。
所以,如果承租人到期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業主需要承擔連帶繳納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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