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紀合同?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行紀合同的定義、法律規范和適用條件
經紀人用個人名義為委托人進行貿易活動,由委托人支付給經紀人相應勞動報酬的合同,就是行紀合同,簽訂這類合同之后,對行紀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律約束力,行進人可以占有委托物,但要妥善的保管。
二、行紀合同是否是代理,有哪些相關規定
行紀合同不是代理,不屬于代理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處理有關事務。
三、合同編號是法律法定要件嗎?
法律咨詢解答
合同編號不是法定要件,只是各個合同當事人因為本公司的檔案管理需要進行的編號,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一個內部行政行為。所謂的合同編號,是為了方便合同管理,而給合同設定的。合同的編號主要是為了方便管理與查找,以下是常用的合同編號方式分類編號設置,主要是根據合同的不同類型,將其合同進行分類,一般由合同類型前兩個大寫字母的簡寫組成,如勞動合同簡寫LD,貸款合同簡寫DK,租賃合同簡寫ZL等。日期編號設置,主要是日期構成的,以簽定合同的日期做為編號的來源。按部門編號設置,可以將合同按部門分配,取部門名稱拼音首字母作為簡寫進行區分。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釋義新》第十八條
引用法規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釋義新》 第十八條
四、行紀合同的區分和對委托事務的處理
一、行紀合同如何區分(一)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的特點在于,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擔義務。代購合同、代銷合同、拍賣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義賣出、買進的,因此都是行紀合同。
(二)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1、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行紀人以自己名義而非委托人名義為委托人辦理業務。
2、行紀合同訂立后,行紀人是合同當事人,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委托合同訂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對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委托人是合同一方當事人。
3、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場定價的商品,行紀人可以自買自賣,并有權請求報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能自買自賣,否則屬于自己代理行為,該行為無效。
4、行紀合同都為有償;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
5)行紀人對委托物有留置權;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留置對方物品。
二、行紀合同對委托事務的處理
(一)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承擔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對委托物的保管義務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三)委托物的處理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四)未按指示進行行紀活動的后果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行紀人違反委托人的一般價格指示有兩種情況,即高買低賣和低買高賣,應注意各自的法律后果高買低賣,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低買高賣,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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