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怎么辦 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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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如何處理?
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即住宅建設用地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二、70年產權到期了怎么辦
1、房屋產權70年、40年、5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但是房屋仍屬業主所有。
2、房屋產權到期后,房屋業主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申請獲得批準之后,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根據當時的簽合同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從而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
3、具體產權的價格應該有很多因素決定,不能簡單的依據時間來換算,建議你參考當地同類房價。
三、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怎么辦”的解答如下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即住宅建設用地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四、70年產權過期,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買房子70年產權期限過了,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續期費用。因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會自動續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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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五、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您好!關于“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的回復如下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即住宅建設用地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六、法律上如何確定70年產權到期后房屋的使用期限?
產權70年到期的處理辦法如下1、只需要產權所有人再次繳納少量的錢就可以繼續住。如果是城市規劃要拆除此處,那就不能繼續居住,政府會做出賠償;
2、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后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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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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