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搬走怎么辦?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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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搬走咋辦,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搬走,可以發給承租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限時交還房屋。如果對方拒不接受,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和物業公證送達。如果承租人還是不愿意搬出,可以提出侵權訴訟,用法律維護權益,要求對方返還房屋。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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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二、租賃合同到期租戶不搬走怎么辦?新租賃合同終止怎么辦?
1、只有在獲得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才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當事人無權自行進行,否則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占他人財產。
2、如果租戶的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則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僅僅單純的拖欠租金,則只屬于民事糾紛。
3、一般而言,準備好訴狀、證據去法院立案,受理后大概1個星期會轉到審判庭承辦法官處。具體的開庭時間要根據法官的安排。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則審限為3個月,如果是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但是不排除因為特殊情況延長審限的情形。判決生效后第二日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的執行情況,要看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了。以上是對合同到期不搬走怎么辦的解釋,希望對你有幫助
三、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下列情況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租賃物存在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的;租賃物違法違規的;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限制權利的。
四、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五、.租賃合同解除需要本人嗎,租賃合同解
大多人不清楚租賃合同解除也需要本人嗎,具體來說是1、合同終止與解除對合同的履行來說結果和意義是一樣的;2、合同終止分為期滿終止和雙方協商終止,合同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3、如果是協議終止和解除的話,二者沒有任何差別,解除后事項如何執行完全依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是單方解除的話,則因為是根據法定因素解除和違約解除,根據法定因素解除的話沒有任何問題,而且還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對方沒有實質違約的情況下而單方解除,則可能面臨違約責任。
3、至于你說的原合同到期才執行的程序,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約定的,是否對相關有明確限定(押金估計肯定是有約定的)。
六、租賃用途改變能否解除合同新租賃合同中能否改變租賃用途?
改變租賃用途構成根本違約的能解除合同。一方構成根本違約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租賃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賠償金;另一方拒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該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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