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具體規定詳解公安機關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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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不起訴對公安機關不起訴的決定有異議怎么辦?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可以向本級檢察院要求復議,也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請復核。不起訴是不會留下案底的,也不需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超過兩次依然不符合起訴條件,作不起訴處理。
二、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是否停止執行
以下就是執行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回答。一、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民訴法規定2021年《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
三、行政決定超過強制執行期限怎么辦,有沒有法律依據
就不再受理強制執行的申請了。如果當事人對于行政決定沒有嚴格去執行的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但是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這個時間限制法院將不再受理。
四、行政強制執行是否可復議?
法律分析
行政強制執行是能夠申請復議的。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則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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