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范圍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及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二、行政訴訟案件不受理范圍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行政訴訟案件不受理的范圍,實際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依據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介紹如下
第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不可訴行為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二、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10種不可訴的行為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重復處理行為;
5、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行為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協助執行行為;
8、內部層級監督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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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訴訟的范圍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訴訟的范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行政許可決定或不予答復、拒絕答復的行政行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四、民事訴訟判決的種類及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本人就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歸納如下
第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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