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有什么區別?
一、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有什么區別
1、流程不同中標候選人公示是指評標結果公示(沒有中標結果候選人公示)。評標結果公示結束后,評標結果正式生效、成為中標結果。
中標結果只對外公布,沒有中標結果公示。
2、意義不同中標結果公布出來讓大家評價,相關人員在公示期間可以提出質疑。中標結果候選人公示公布出來讓大家知曉,相關人員不能提出質疑,沒有公示期。
3、公示期不同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標結果公示時間比較長。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引用法規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怎么辦
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主要情形包括
另行訂立違背招投標文件實質性的合同;
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與非中標人訂立合同;
減少約定工程量或將分項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對于第一種情形,可以要求按中標文件確定的價款支付工程款;對于后三種情形。
中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賠償損失,包括賠償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三、關于中標第一候選人放棄中標怎么處理是怎樣規定的
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屬于違約行為,招標人對中標人的招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若未交招標保證金或招標保證金不足賠償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賠償實際損失。若協商不成的,招標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追償。
2、在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后,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第二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選擇重新招標,解決標的項目的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四、中標公示了怎么廢標,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公示中標后不得廢標。招標人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會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雙方應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五、法律規定中標第一候選人放棄中標怎么處理
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屬于違約行為,招標人對中標人的招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若未交招標保證金或招標保證金不足賠償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賠償實際損失。若協商不成的,招標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追償。
2、在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后,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第二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選擇重新招標,解決標的項目的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六、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結算再下浮10%,投標人怎么辦
《民法典》對合同成立、生效規定如下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投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合同已成立,招標人要求改變工程結算價款的,投標人可予以拒絕;
如果招標人以此要挾拒簽《工程承包合同》,投標人可以追究發包人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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