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侵權案件賠償標準
一、名譽權侵權案件賠償標準
侵害名譽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一是財產(chǎn)損害。在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也會使受害人遭受財產(chǎn)的損害。此種情形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二是精神損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標準如下(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將統(tǒng)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可依照該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
二、公民的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qū)別
榮譽則是因特定主體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由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一種贊美稱號,如某人被評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長篇小說獲茅盾文學獎等。可見,榮譽和名譽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可以把榮譽視為名譽的一種特殊形式。第二,不是財產(chǎn)權但都與財產(chǎn)權相關。名譽權和榮譽權屬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它們都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而且沒有直接的財產(chǎn)。但是,它們又可以與一定的財產(chǎn)權發(fā)生關聯(lián)。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金。但是,名譽權與榮譽權畢竟是有本質區(qū)別的。
三、名譽權與肖像權的區(qū)別包括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名譽權與肖像權也是既有嚴格區(qū)別、又有密切聯(lián)系的一對法律范疇。它們的區(qū)別主要有1、主體不同。
2、客體不同。
3、不同。
4、是否專有不同。
5、轉讓上的不同。名譽權的任何都不可轉讓,而肖像權盡管從整體上不能轉讓,但部分可以轉讓。
四、名譽權與榮譽權的比較
1、性質不同。榮譽權是身份權,而名譽權是人格權。所謂身份權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特定的人才會享有而不是人人均享有,如親權等。人格權則是凡事主體均可享有。所以榮譽權只有那些取得優(yōu)異成績,作出重大貢獻而獲得榮譽稱號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才能享有;而名譽權則是每個公民、法人均享有的權利。
2、不同。榮譽權是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授予的種殊榮耀,即特殊的名譽其評價是積極的;名譽權是社會對每個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聲望等方面的評價即公民、法人的聲譽。
3、取得方式不同。榮譽權的取得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授予的,而名譽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法人的一種權利。榮譽權具有可剝奪性,而名譽權為公民法人終生享有,除非死亡或消失不可剝奪。
五、公民的名譽權與榮譽權的區(qū)別
1、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名譽是指社會對公民個人的品德、情操、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及法人信譽、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
2、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yōu)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
六、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xiàn)為以不當?shù)难栽~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xiàn)為披露、散布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xiàn)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jù),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以上是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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