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出答復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有哪些
一、未提出答復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有哪些
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上述即為行政復議決定的,謝謝采納!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人事決定是否需進行行政復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復議處理方法
您好,標準是經社會共同認可的用以判斷某件事情的屬性或狀態的依據和尺度。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最終認定也有某種尺度,行政復議審理的標準集中規定在《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包括正反兩方面,即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并據以維持的標準,和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并據此改變(包括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職責)的標準。據此,行政復議審理的標準有4個一是事實根據充分,即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存在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二是適用依據正確,包括依據本身合法、具體適用沒有錯誤,沒有超越法定職權;三是程序合法;四是適當,沒有濫用職權。希望以上的解釋對您的行政復議處理的問題有幫助。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四、政府的行政復議部門有哪些?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五、提起行政復議的條件是什么?
1、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
2、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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