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留置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我國法律規定的留置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具有物權性
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先受償。在中國,盡管民法典將留置權規定在“債權”一節中,但通說認為留置權具有物權性,是一種擔保物權。民法典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2、不可分性
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權,特別是擔保物權的共性。留置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當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謂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權的效力就債權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3、從屬性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系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
二、留置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具有物權性
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先受償。在中國,盡管將留置權規定在“債權”一節中,但通說認為留置權具有物權性,是一種擔保物權。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2、不可分性
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權,特別是擔保物權的共性。留置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當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謂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權的效力就債權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3、從屬性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系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
三、留置權是否需要約定,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留置權可以不要約定,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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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條
[3]《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四、留置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交償的權利。
五、留置權的成立,依據法律的規定,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留置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留置財產必須為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人必須基于合法理由已經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權人占有該動產與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于同一個法律關系;
4)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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