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時間是保管物交付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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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條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引用法規
[1]《合同法》 第367條
三、保管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占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4、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四、保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規定,有哪些規定
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占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4、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五、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法律支持嗎?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條
六、保管合同的四種特征,包括保管合同、保管合同附則、保管期限、保管費用。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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