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程序,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程序,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債權人委員會成立程序應當是通過債權人會議的選舉產生,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督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溫馨提示】遇到相似問題不要慌,點擊咨詢快速找到專業、合適的律師,
1對1深度溝通法律需求,
3~15分鐘獲得解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一條
二、債權人委員會行使哪些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做出決定。
三、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會議的規定是什么?有何規定?
所有債權人均可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的擔保人。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表決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59條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59條
五、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應有哪些,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單位。并非所有的行政單位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單位才能行使。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
3、受委托的行政單位。一些行政單位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由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
【溫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問題,細節、證據不同,答案也會不同,建議咨詢律師,獲得專業解答!
六、債務的構成要件和法律上的標準
律師解答債務的構成要件是
1.必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債務,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溫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難題不知道怎么解決?或者實在找不到合適的律師,請點擊咨詢按鈕,可以根據你的大概情況為匹配到最合適的本地專業律師。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