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裁定中止訴訟是什么?
一、民事訴訟裁定中止訴訟是什么?
民事訴訟的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下達行政中止裁定書轉普通程序后多久開庭,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會在一個月左右進行開庭,審理的時間是從立案之后開始計算的,用普通程序處理民事案件,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此案,下達判決書;用簡易程序處理此案,要在三個月內下達判決書。
三、法院中止審理裁定書是什么?
(××××)×刑×字第××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人民檢察院于××××年××月××日以×檢×訴〔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寫明需要中止審理的原因)。依照……(寫明裁定的法律依據)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審理。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院印)××××年××月××日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以上是破產法院中止審理裁定書的。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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