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是怎樣的,有沒有規定?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當中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向土地或者是大氣傾倒或放置有放射性的一些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都會構成犯罪行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38條
二、污染環境罪受什么處罰
1、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污染環境罪受到什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三十八條
四、污染環境罪應受到什么處罰
1、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五、污染環境罪受到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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