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行政賠償請求人有哪些人,范圍包括哪些
行政賠償請求人主要有以下幾類1、一般情況下的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行政侵權行為受到直接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
2、特殊情況下的賠償請求人
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是賠償請求人;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與其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是賠償請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賠償請求人。
3、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賠償
二、稅務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誰,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稅務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稅務機關。如果是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則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三、我國的行政主體承擔的賠償責任都是行政賠償責任嗎
1、是的。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一條
四、國家賠償法的自然人包括哪些人
國家賠償法自然人1、受害的公民本人;
2、當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3、受害人的繼承人;
4、與受害人有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五、作為追償人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有哪些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引起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人;
2、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該組織是追償人;
3、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追償人;
4、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賠償義務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應當根據自己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引用法規
[1]《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六條
六、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嗎
按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為侵權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引用法規
[1]《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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