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老城區征用如何補償 衡陽老城區征用怎么補償
一、臨夏老城區征用如何補償?
老城區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補償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4、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對土地還應該進行補償,如果是國有劃撥土地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對于補償標準不滿意或者認為征收行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安陽老城區征用補償
老城區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補償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4、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對土地還應該進行補償,如果是國有劃撥土地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對于補償標準不滿意或者認為征收行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衡陽老城區征用征收如何補償
老城區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補償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4、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對土地還應該進行補償,如果是國有劃撥土地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對于補償標準不滿意或者認為征收行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宿州老城區征用如何補償。
老城區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補償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4、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對土地還應該進行補償,如果是國有劃撥土地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對于補償標準不滿意或者認為征收行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臨時征地補償有哪些?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進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畢后不再使用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臨時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臨時性和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特點。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有兩種情形可以申請使用臨時用地一是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場,施工道路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過程中棄土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質勘查過程中的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公路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察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需要使用臨時土地的用地單位,要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繳納復墾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臨時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復墾,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復墾保證金。臨時占用耕地等農用地的,還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經復墾驗收合格后,退還復墾保證金及耕地占用稅。二、補償項目標準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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