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復議后能再行政訴訟嗎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訴訟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提起行政復議后能再行政訴訟嗎?
行政復議后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具體可以提出訴訟的規定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2]《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3]《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二、行政復議后可提起行政訴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后,在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內沒有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在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間內,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了行政復議,就應當等待復議機關作出決定,也要等待行政復議期限的經過。這樣一方面是對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權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避免給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解決行政爭議帶來混亂。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34條
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訴訟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1、對于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期限是六十天,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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