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行政訴訟是同一程序嗎?
一、行政復議和行政行政訴訟是同一個程序嗎?
關于這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嗎首先你得了解聯系才能了解區別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認定、評價并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法律活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以該機關為被告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是指哪些?
【法律意見】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有如下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
1.行政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
2.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第二,受理機關不同
1.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對某縣煙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該縣煙草專賣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即市(或者地區)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第三、受案范圍不同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
2.復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
第四、審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2.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訴訟。
第五、審查依據不同
1.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2.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第六、審理程序不同
1.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
2.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第七、審查范圍不同
1.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
2.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
三、行政復議中如何確定訴訟地點,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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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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