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共同共有人之一如何獲得共有財產的分割

一、房產共有人如何分割共有財產
1、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對房產享受平等的所有權,因此,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應以權利平等為出發點。
2、共同共有的房產應按以下辦法進行分割:
1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意見。如果共有人之間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按協商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或提出異議,則不能進行分割。
2因為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平等,無份額之多少,每個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平等,因此,每個共有人的意見都應該尊重。
3如果房產的共有人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共同共有房產的裁決,一般也是采取調解協商的辦法,確定出各個共有人的份額,然后按各自的份額,依據按份共有房產的辦法進行分割。在夫妻共有房產在婚姻終止時進行分割,原則上應當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但同時也應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
二、家庭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現代社會家庭可表現為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故家庭財產的種類、范圍、價值等呈現出復雜多樣的特征。在對家庭共有財產糾紛進行處理時,應遵循以下標準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于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后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征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后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三、不可分割的共同財產
具體的交通肇事致死賠償計算標準如下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
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
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0-(實際年齡-
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四、如何分割共有財產,有哪些方式
1、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
①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的財產,以及隱匿的贓款、贓物當成共有財產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②分割共有財產應充分貫徹平等協商、和睦團結的精神。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的范圍、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過協商決定。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應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財產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多數共有人和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決定。
③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共有人之間事先訂立合同,明確規定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則各共有人應依合同的規定分割共有財產。
2、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財產的性質,以下述三種方式分割
①以實質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
②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于共有財產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③以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共有財產。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輛汽車、一頭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該共有物。對于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五、共同共有關系中的財產可以分割嗎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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