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是行政違法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是行政違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行政違法,屬于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3、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4、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九個)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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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嗎?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嚴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條件是什么?1、本罪的危險方法是該罪名客觀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個具體的方法,而是指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以外的某一類危險方法的總稱。
2、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一樣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質,即同質性。現實中危險方法的表現形式多樣,但其目的性確有不同。有的雖然表現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會不同,如同樣是用機動車撞人,有的是對特定的人員實施的,有的是對不特定人員實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
3、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具有社會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顯著特征之一。現實中危險方法有很多,并不是所有的危險方法都具有社會危害性。如科學實驗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實踐中應當把危害性與危險性相區別。
4、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一樣具有相當性的危險方法。所謂的相當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當。對于未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險方法不能構成本罪。如在封閉空間私拉電網的行為與開放空間私拉電網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所以,判斷是否屬于本罪中的危險方法的標準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通過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經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安全而危險的方法實際上是比較多的,包括有放火爆炸或者是投放危險物質這種方法。所以一旦存在這樣的一種行為,即使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嗎?
一、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怎么判?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判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限為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刑法》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第三百九十九條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體要件為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是出于故意;
3、客體要件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要件即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存在范圍有哪些?
1、民事枉法裁判只能發生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它是與發生在行政的審判活動中的行政枉法裁判罪相并列的。
2、民事枉法裁判罪只能發生在“民事審判活動中”,而沒有表述為“民事訴訟活動”中,但是該罪可以發生在民事案件的立案活動和執行活動中。
3、在人民法院主持的民事調解過程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問題。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活動中也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
5、在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活動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有權實行法律監督,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85條規定的、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檢察機關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一般是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情節嚴重的還會從重處罰。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了主觀要件(主觀故意)、客體要件(違反了正常的司法宣判)和主體要件(司法工作人員)等。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是發生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存在枉法裁判這樣的一種情況,必然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這主要指的就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民事訴訟活動當中有違背公平原則,導致枉法裁判這種情況,所以需要按照《刑法》第399條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1]《刑法》 第九十四條
[2]《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1]《刑法》 第399條
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
你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在于兩點(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二)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區別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本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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