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糾紛人民調解的程序應是什么 哪些糾紛不能人民調解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旅游糾紛人民調解程序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
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并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堅持平等、自愿、合法的調處原則。堅持平等、自愿、合法的調處原則是做好旅游服務糾紛調解和處理工作的基本準則。
二、旅游糾紛人民調解的程序是什么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
三、哪些糾紛不適用人民調解?
律師解答以下糾紛不能人民調解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糾紛;
2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糾紛;
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糾紛。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引用法規
[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四、常見的旅游糾紛主要有哪些類型解決途徑是什么
常見的旅游糾紛主要有以下類型(一) 按爭議是否有涉外因素分類,分為國內旅游糾紛和涉外旅游糾紛。
(二) 按爭議主體分類,分為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旅游經營者之問的糾紛;旅游者或旅游經營者與相關部門之間的糾紛。
解決途徑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
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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