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一、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和居住證的關系是什么
1、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2、因此,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的回執和居住證不產生必然聯系,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不再當場受理居住證,需辦理居住登記后居住滿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辦居住證。
引用法規
[1]《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二、網上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所填派出所錯誤該怎么辦?
當發現已上報的數據(不包括“待查驗”狀態)出現以下兩種情況1、修改錯誤信息
2、“居住證辦理”內信息丟失或被刪除;
需根據以下擦去偶作步驟進行修改重報。
點擊“就業登記管理”下“終止”。
進入“終止”界面,通過查詢條件查找需要進行信息修改的員工數據。
勾選相應員工數據,選擇“勞動合同終止原因”為“修改個人信息”,點擊按鈕“批量終止”。
進入“就業登記管理”下“續辦和終止上報”對剛辦理“終止”操作的員工數據進行上報。
進入“信息申報”下個人信息申報“,點擊”新增“,重新修改申報員工數據。
注當身份證號碼發生錯誤時,上述操作最后一步可使用一下技巧新增---輸入原錯誤身份證號--點擊“查詢”,彈出原所有信息--將原錯誤身份證修改為正確的身份證--保存--新辦上報。
三、哪些居住地需要辦理居住登記?
1、擬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戶籍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我市3日內到各鎮(街)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站)辦理居住登記。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2、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居住的人員、在醫院住院就醫的人員、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或培訓的人員、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應由相關單位、機構負責辦理居住登記,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
3、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1.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和居住地址證明。身份證明一般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等,居住地址證明一般指房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房屋所在單位、社區(區)或者物業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等。
2.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在居住證到期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3.居住證期滿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自動恢復,居住證持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計算。
4.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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