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是一種法律程序,旨在通過訴訟來保護公共利益。在行政公益維權程序中,行政機關通常可以向法院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嗎?
是。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5、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二、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是什么?
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是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訴訟。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后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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