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優先購買權利
一、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可以約定放棄嗎,規定是什么?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可以約定放棄。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棄表示時,承租人喪失優先購買權。法律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購買權能放棄么?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于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可以自愿放棄。實踐中常遇到的情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三、優先購買權能放棄么?
優先購買權能放棄。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于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自愿放棄。優先購買權設定的基礎和前提是先買權人已先于買賣關系而存在于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中。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規定,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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