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
一、合同的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區分比較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構成條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著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二)法律意義不同。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取得共識。而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于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三)作用的階段不同。合同成立標志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簡單地說,合同的成立標志著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據。(四)責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違約責任,所謂的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五)賠償范圍不同。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范圍只限于信賴利益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后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且僅限于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不僅包括現有財產直接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1.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有效。
3.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不同。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①主體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實。③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等。
4.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有差異。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是否有效。
三、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別
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1、構成條件不同。
2、法律意義不同。
3、作用的階段不同。
4、責任形式不同。
5、賠償范圍不同。
四、合同成立是否為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據?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則為合同生效。約定生效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可以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經相關人員追認后,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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