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否為法定違約金?法律上有規定嗎?
一、定金是否為法定違約金,有沒有法律規定
定金不是法定違約金。定金是合同訂立、履行或解除的擔保,目的是確保債權的實現,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法定違約金是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屬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二、定金的法律屬性與規定
法律分析法律中定金的屬性是
1、定金具有懲罰性;
2、定金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3、定金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4、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
5、定金擔保從屬于合同之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三、定金的性質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四、定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定金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不得超過債權標的額的20%。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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