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以相互使用嗎?
一、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能否相互替代?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一般不能并用。法律規定,在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禁止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
二、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可以同時適用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不可以同時適用,而且法院也不會支持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的這種訴求,但是在合同中可以自行約定違約責任,比如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話,要額外支付損害賠償金,合同中有約定的就可以同時適用。
三、經濟損失和違約金可以并用嗎?
經濟損失和違約金能否并用,需根據以下情形處理1、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二者可以并用。
2、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補償性違約金,在預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圍內可以與賠償損失并用。
3、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遠遠大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時,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考慮并用。
4、違約方承擔的責任應當能夠完全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計算方法主要包括兩種,一是直接增加違約金;二是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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