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是指申請文件被作為申請人的主體,如申請書、補充申請材料等。
一、在行政復議中,哪些人可以成為行政復議機關被申請人?
專業分析1、行政機關,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包括一些經法律、法規授權施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其共同的特點是對外有行政管理職能,監察部門機關事務管理局盡管也是行政機關,由于其不行使對外的管理職能,不會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2、實施了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該行政機關(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實施申請人所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實施的行為與復議請求無因果關系,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3、經復議機關確認并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說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并確定該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為被申請人。
二、被逮捕的人如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被逮捕的人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的方式來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或者是人民檢察院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情況之下,是應當及時的撤銷或者變更的,而對于相關人員來說可以提出書面的申請。
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人是誰,法律規定是什么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人是誰,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如果說是原告為了達到自己的訴訟主張的目的,那么是可以由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當然了,對于被告來說的話,那么也是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從而達到反駁對方的目的,這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官所允許的一種情況。
四、被告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被告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證據是認定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從而定罪量刑的重要事項,但是證據都是要經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才能決定是否適用的,最好在開庭之前準備好所有的證據。
五、勞動爭議能追加被申請人嗎?
仲裁案件不能追加被申請人,因為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基于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委無權超出仲裁協議范圍追加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專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屬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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