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被起訴將導致什么后果,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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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欠多少錢被起訴了,會有什么后果,怎么解決
您好,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1、信用卡逾期90天以上就符合信用卡詐騙的條件,銀行可以向持卡人。
2、如果欠款的金額達到一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的“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屬于惡意透支行為,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擴展資料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二、欠信用卡多長時間會有什么后果?
您好!關于“欠信用卡多少錢,會有什么后果”的回復如下惡意透支信用卡,拒不歸還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信用卡欠了6千塊錢,一個月沒有還了會有什么后果?
信用卡還不上的后果是眾所周知,銀行的利息很高,究竟有多高試過就知道了。信用卡還不上要繳納兩項費用,一項是滯納金,一項是罰息。滯納金通常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而利息是日萬分之五,并且利滾利。
2.上黑名單
若逾期次數多或惡意拒還款情況嚴重,將會上黑名單,今后買車買房貸款就無望了。一旦上了黑名單,影響到了征信記錄,那么今后的坐車、住酒店等方方面面都會有影響。
3.法律責任
一旦銀行,還將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說如果透支不還款,即使“跑路”、“失蹤”,都是于事無補的。惡意透支信用卡超過90天,銀行就可以進行。并且很多銀行信用卡中心將信用卡還款催收工作交給“討債公司”處理,是會直接到持卡人的住所甚至是老家追債的!
四、信用卡欠錢三十萬,欠一個月不還,還會有什么后果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欠信用卡多少錢會坐牢,欠信用卡多少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如果信用卡欠款是按照規定時間還款的,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只有造成信用卡惡意透支才會構成刑事犯罪,金額達到1萬就構成刑事犯罪,具體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4年12月16日起施行。根據《解釋》的規定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六、信用卡欠錢會被通緝嗎,一張一萬,一張五千,一張10000
欠信用卡的錢如果只是民間糾紛不會被通緝,如果是涉嫌犯罪拒不到案,要被通緝。自己的債務自己清,不會連累到父母親,除非他們自愿償還。
如果是銀行向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應該在受到訴訟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你欠款金額達1萬元的,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一般要經四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由檢察院向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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