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證和不動產證是一回事嗎?規定是什么?
一、不動產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是不同的嗎?
律師解答
他項權證和不動產證不是一回事。不動產證是由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用于證明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合法憑證。他項權證頒發給抵押權人或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二、公積金貸款如何支持小產權房產?
1、小產權房是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小產權房沒有獨立產權,不支持銀行按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
2、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中國農村和城市郊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用于銷售的住房。由于集體土地在使用權轉讓時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因此這類住房無法得到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也稱鄉產權房。
3、“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4、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三、大產權證和小產權產權證的區別和注意事項
房屋產權登記證和房產證的區別如下1、它們制作的機關是不相同的。房產證的監制機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而房屋產權登記證的監制機關是國土資源局。所以我們在使用不同的證書要到相應的部門,這樣才能幫您解決相應的問題。
2、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在發放的時候包括兩個不同的編號,分別是房屋的所有權證號和建房注冊號。而房屋產權登記證包括不動產權編號和證書編號。
3、標注產權信息不同。房產證證書里需要寫明房屋的持有人、共有情況、登記時間、房屋性質、房屋狀況、規劃用途、土地狀況和房屋地點。其中房屋狀況包括房屋的面積、房屋層數等等。土地狀況包括房屋土地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信息非常的多而且繁雜。
而房屋產權登記證只需要標明權利人、位置、單元號、用途、權利性質和類型以及使用期限利其它狀況等,想比較而言簡單了不少,但是持有者的權利還是一樣的。
4、房產證需要各地人民政府的公章,而房屋產權登記證需要的是登記單位的公章。房產證是以人民政府為主要承擔對象的,而不動產登記證變為了登記機構,不在由人民政府承擔相關事項,所以現在的不動產直接蓋上登記機構的章就可以了。
5、一個是登記證明,一個是擁有權證明。房產證才是真正代表房屋所有權的
四、不動產權證是不動產權證,他項權證是指與不動產有關的權證。
原本,購房者買房后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后,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按照國家“不變不換”的原則,現有各類不動產權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也就是說,舊證、新證同時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新購房屋等不動產并首次辦理產權證,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手續的市民,將逐步換發新的不動產證。不動產權證包括他項權證嗎這個問題可以參照上述的回答哦。
五、小產權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
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六、沒有變更登記不能取得產權嗎?法律上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受讓人而言,不能發生取得產權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