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復議
一、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后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如果是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的,則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該由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二、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是否停止執行
以下就是執行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回答。一、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民訴法規定2021年《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
三、行政強制執行可復議嗎,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強制執行是能夠申請復議的。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則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四、執行異議的上訴狀怎么寫?
執行異議糾紛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書狀。其和結構為(一)以“民事上訴狀”作
(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基本情況
1、上訴人基本情況寫明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2、被上訴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年×月×日〔
200×〕××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上訴?!?br>(四)上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消或變更原審的判決、裁定,或請求重新審理。應根據原判的錯誤,簡要指出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或訴訟程序不合法之處。
(五)上訴理由這是上訴狀的關鍵部分,關系到上訴理由是否成立。通常從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對原判的錯誤進行辯駁。正文結束部分通常寫“綜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消(或變更)原裁判?!?br>(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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