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權告警察誘供嗎 土地相鄰權糾紛報警有用嗎經濟糾紛報警有用嗎
一、我有權告警察誘供嗎
有足夠證據的話是可以向檢察院反貪局或者紀委進行舉報的。
誘供就是誘使刑事被告人或證人按偵查、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進行供述。
誘供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訊問人員以滿足犯罪嫌疑人的某種利益為“誘餌”讓犯罪嫌疑人招供。如沒有根據地告訴犯罪嫌疑人,如果招供將會受到從寬處理,或者以不追究被訊問者的刑事責任相許諾,或者以某種沒有根據的威脅相加,如不招供將受嚴懲等;
二是,訊問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暗示性提問,即提問本身包含了期望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的。
二、合同糾紛警察有傳喚權嗎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范圍,一般應根據合同約定通過到法院訴訟或到仲裁機構仲裁的方式處理。
2、而警察的傳喚權一般只有在當事人涉及刑事犯罪或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因此,如果合同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或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警察無權予以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三、土地相鄰權糾紛報警有用嗎經濟糾紛報警有用嗎
經濟糾紛報警不管用。經濟糾紛屬民事范疇,歸法院管轄。由當事人自行至法院起訴。如果經濟糾紛中夾雜有其他違法事實,觸犯刑法的,如合同詐騙等。此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時報警公安機關才會受理。
一般向法院起訴需符合以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如果訴訟標的額不大的案件,需要考慮訴訟成本是否劃算,畢竟訴訟是一件耗費時間和精力的事情。
四、監護人有權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您好,關于“監護人有權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需要受到限制的,以下情形可以視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1、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學費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2、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未成年人支付侵權賠償款,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4、未成年人的房產遇合法拆遷,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在不放棄房屋拆遷補償權利的情況下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5、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需要出售舊房來為未成年人購買新房改善居住條件時,且購買的新房價值等于或大于舊房的價值,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引用法規
[1]《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
五、健康權糾紛報警有用嗎健康權糾紛反訴狀
健康權糾紛反訴狀和其他民事反訴狀是一樣的。(一)首部。即,寫明文書名稱“反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基本情況。先寫反訴人的基本情況,在“反訴人”之后,用括號注明反訴人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再寫被反訴人的基本情況,同樣用括號注明被反訴人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
2、反訴請求。寫明請求抵消、排斥或吞并本訴標的具體數額和方式。如“請依法判令被反訴人(即本訴原告)償還拖欠反訴人房租600元,以抵消反訴人欠其債款的相應數額”。
3.事實與理由。這是反訴狀中最重要最關鍵的部分,也是整個反訴狀的核心。在這一部分里,要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闡述反訴主張的正確性和抵銷、排斥和吞并對方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所以,這部分寫得好壞,對反訴的勝敗有很大的關系。反訴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必須以同一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為依據。如果反訴人在反訴狀中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和理由,與本訴在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上毫無聯系,反訴便不能成立。反訴的事實一般以分項書寫為宜。最常見的寫法,一般是先擺事實后寫理由;或者夾敘夾議,結合敘事闡明理由。不管采取哪種寫法,都應注意以下幾點:
1、敘述事實時,要抓住關鍵。特別是涉及權利、義務承擔的責任劃分等關鍵性情節,應盡可能地闡述清楚,能夠使人一看便知雙方爭執的焦點所在和事實真相,不要在枝節上糾纏不休。
2、在敘述事實的同時,應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說明自己所敘述的事實的真實性,證明所敘事實是確鑿無疑的,有根有據的。
3、應緊緊圍繞反訴請求擺事實、講道理,論證反訴請求的正確性、合法性。
4、論證要合乎邏輯,講究語言文明,以理服人,切忌強詞奪理。反訴理由主要是依據民事權益爭執的事實和證據,概括地分析其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及責任,同時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論證上述請求事項的合理性。理由部分,基本上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層是事實理由,一層是法律理由。
4.證據方面。證據是證明所訴事實的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如果所訴的案件沒有證據,是經不起人民法院審查和對方當事人辯駁的。只有列舉出足以證實事實真實的可靠的有關證據,才能達到訴訟的預期效果。在反訴狀中,應當列述的證據,有三項:一是陳述應提交有關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二是說明書證、物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程度;三是證人的證言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證據的寫法。民事反訴狀的證據不單列,一般是隨寫事實隨列證據。對于能夠證實某個重要事實的有關證據,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在談到這個事實的時候用括號加以注明。(三)尾部。
1.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分二行寫“此致”、“法院”。
2.右下方由反訴人簽名蓋章,同時寫明具狀的時間。
3.附項。寫明下列事項:
1、本反訴狀副本份;
2、物證的名稱及件數;
3、書證的名稱及件數;
4、證人的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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