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
一、受征地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專業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個方面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軍事設施,外國使領館等。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比如說修水電站,修公路、鐵路,修水庫等等。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比如修學校、修醫院,水源地保護等。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比如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現在比較流行的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屬于這一類。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還包括各地為了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征地進行城市建設,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設,也是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
二、公共利益是什么?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通俗的解釋為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善良風俗也是社會道德。例如
①危害國家公共秩序的行為;
②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
③違反性道德的行為;
④賣淫賭博違法行為;
⑤違反人格或者人格尊嚴的行為;
⑥限制經濟自由及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
⑦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等等。
三、公共利益的實現有利于什么
1、實現公共利益的最終目的是保障所有社會成員的共同幸福。在我國,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實現公共利益的最終目的是,就是為了保障所有社會成員的共同幸福;而不是單純的保障國家的利益不受侵害,或者為小部分人牟利益。
2、公共利益,從字面上理解,可稱之為公共的利益,簡稱公益。雖然自古以來國家的形式變化多樣,對國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釋,但是毫無疑義,公共利益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理由。行政法,調整政府與人民的關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四、公共利益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個方面(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軍事設施,外國使領館等。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比如說修水電站,修公路、鐵路,修水庫等等。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比如修學校、修醫院,水源地保護等。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比如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現在比較流行的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屬于這一類。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還包括各地為了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征地進行城市建設,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設,也是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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