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哪些?
1、收集應該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2、對調查的結果進行分情況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二、行政處罰指定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處罰指定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上級行政機關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具體的違法行為行使處罰管轄權的活動。根據本條規定,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適用于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場合。所謂對管轄發生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處罰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發生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的現象。
三、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公民或者是法人存在行政違法的行為,以及還有進行處罰的機關必須要有職權的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進行處理,再者就是當事人有一定的責任能力人,這都是有規定的。
四、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為保障和監督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建設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處罰是指建設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實施的行政處罰。
3、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處罰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系統的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依法取得委托執法資格的組織。
4、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是指依法從事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業務;
(五)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許可證、執照;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四條 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 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2]《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3]《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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