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一、擔保人責任擔保人在債務人不歸還貸款時,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后,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那么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落款捺印等。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限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是兩年。擔保期限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么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二、信用卡擔保人面臨被貸款人不還貸款的后果,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擔保人一般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貸款人貸款時間到了不償還,擔保人是有責任承擔的。一般的貸款擔保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連帶責任擔保,一種是一般的擔保。主要看合同中承諾的是那種擔保責任。
1、如果說當事人在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最常見的一種擔保);如果擔保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主要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一般指銀行)就可以要求擔保人對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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