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一、政府行政部門實施制度監督檢查的權限
專業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十四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五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二、規劃單位如何確定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專業分析
相關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的范圍由負責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國家住宅設計規范》和《北京市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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