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批制度
一、法院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二、財政資金審計的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財政資金審計的相關規定有財政收支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以及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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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三、行政復議管轄規定是什么?它的管轄一般包括幾種
行政復議管轄規定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自治區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但如果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作出裁決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這些機關屬垂直領導體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原理同上)。
3.由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5.其他情況
1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公司法對清算費用的規定。
公司清算費用開支范圍1、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
2、清算財產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費用。
3、清算期間公司設施和設備維護費用以及審計評估費用。
4、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會務費、清算公司催收債務的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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