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義務
一、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的義務怎么理解有法律規定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任職的專業性、負責性和連續性是保證破產程序順利、高效進行的前提和基礎。
為此,企業破產法在規定了管理人任職的一系列條件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后;
還通過第29條明確規定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的義務,以保證管理人任職的連續性,促進對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九條
二、管理人的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該如何理解
管理人的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的義務實質上規定的是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為管理人設定的一種較高標準的注意義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七條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三、員工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是董事最為重要的兩項義務,二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當也有著明顯的區別1,義務屬性不同,注意義務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方面的要求。忠實義務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實信用方面的要求。
2,兩類義務的功能不同,注意義務是為了追求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促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理的履行職務。而忠實義務主要是為了避免義務人自身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司利益。
3,兩類義務的判斷標準不同。對于注意義務的履行很難以客觀的現象為標準,經常需要經過主觀分析來加以判斷。而對于忠實義務的履行,一般有明確的客觀標準。
4,責任的形式也不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違反注意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他們都以公司遭受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損害和責任人有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構成要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僅僅是違約責任,并且不以公司有損害為主觀有過錯為構成要件。詳細請參考《公司法》第148條-149條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由以上信息可知,并非是所有的職員都需要履行忠實義務,只有高級管理者或者是董事、監事才會被要求需要履行忠實、勤勉的義務,否則公司的財產權益是不能得到保證的。若是發現公司的高級關系著違反了忠實導等的義務,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148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3]《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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