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
一、地役權屬于物權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地役權屬于物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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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
[3]《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條
二、地役權的解除和權利歸屬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2、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三、需役地部分轉讓時,受讓人是否享有地役權
需要視情況而定。
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權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為數個不同部分或者僅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權的不可分性體現在兩個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轉讓時,地役權的權利不變;供役地部分轉讓時,地役權約束也不受影響。
因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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